(2014)牟执字第7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牛志刚申请执行王涛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志刚,王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牟执字第711-7号申请执行人牛志刚,男,生于1989年12月6日,汉族,住中牟县。被执行人王涛,男,生于1990年1月20日,汉族,住中牟县。本院于2014年5月20日作出的(2014)牟民初字第2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王涛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申请人借款九万七千元及利息(利息自2011年10月1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负担案件受理费二千二百二十五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涛的银行存款账户,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发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铭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