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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1525、15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刘业佐与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大天然美食店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绪怀,刘业佐,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大天然美食店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1525、152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绪怀,男。(152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业佐。(1526号)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刘仲坚,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大天然美食店。负责人周进林。委托代理人李仁尚,广东开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吴绪怀、刘业佐与上诉人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大天然美食店因劳动争议纠纷二案,双方均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4)深宝法观劳初字第521、5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二审审理查明,一审查明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吴绪怀、刘业佐与上诉人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大天然美食店的劳动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的权利、义务受劳动法的保护和约束。关于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大天然美食���上诉主张不需要向吴绪怀、刘业佐支付2013年6月10日至2014年4月30日期间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人民28000元、32000元的上诉请求。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大天然美食店上诉主张不需要向吴绪怀、刘业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理由为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大天然美食店与吴绪怀、刘业佐并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审法院根据吴绪怀、刘业佐提交的“快递详情单的送货地址为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大航社区中心花园106号”就认为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是错误的。第一,快递单是吴绪怀、刘业佐填写的,其填写什么地址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大天然美食店无权干涉,该地址与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大天然美食店的经营地址也是不一致的。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大天然美食店的经营地址是“中心花园一楼106号”,而吴绪怀、刘业佐的快递单上面的地址没有一��两字,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大天然美食店认为是两个不同的地址。第二,快递员派件一般都不看具体的地址,根据快递单上面的联系电话联系收件人,就可以派件了,吴绪怀、刘业佐有可能是居住在中心花园附近或者是在其它店铺工作,可能为了方便而留下该地址或者就是为了本次诉讼。第三,即使地址一致也不能就认定吴绪怀、刘业佐就是在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大天然美食店工作,也不能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因为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大天然美食店不存在雇请吴绪怀、刘业佐从事任何工作的事实,吴绪怀、刘业佐没有证据证明在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大天然美食店工作。吴绪怀、刘业佐则主张于2013年5月入职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大天然美食店,分别任配菜工、炒菜厨师,与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大天然美食店存在真实合法的劳动关系。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大天然美���店未与吴绪怀、刘业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为吴绪怀、刘业佐办理社会保险。吴绪怀、刘业佐在职期间每月工资分别为3500元、4000元,由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大天然美食店负责人周进林现金支付。2014年7月1日吴绪怀、刘业佐要求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大天然美食店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购买社会保险以及支付加班工资,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大天然美食店予以拒绝,吴绪怀、刘业佐被迫离职。吴绪怀、刘业佐向法院提交与周进林谈话的录音光盘、多份快递详情单(吴绪怀、刘业佐收取邮件的单据)、刘业佐申请赴港旅游申请表(最后未去办理)等证据证明其上述主张。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大天然美食店对吴绪怀、刘业佐的主张均不予认可,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大天然美食店负责人周进林否认吴绪怀、刘业佐为其员工,否认录音光盘的真实性,认为仅凭收取邮件的地址不能证明存在劳动关系,认为刘业佐申请赴港旅游申请表最后并未向相关部门提交,上面加盖的印章与公司的印章也不一致。本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大天然美食店负责人周进林否认录音材料、刘业佐申请赴港旅游申请表的真实性并否认与吴绪怀、刘业佐存在劳动关系,但吴绪怀、刘业佐提交的快递详情单送达地址与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大天然美食店经营地址一致,均指向中心花园106号,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大天然美食店对吴绪怀、刘业佐在其经营地址多次签收快递详情单的事实无法作出合理解释,一审法院根据本案实际认定吴绪怀、刘业佐与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大天然美食店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当。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大天然美食店以与吴绪怀、刘业佐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上诉主张不需要向吴绪怀、刘业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吴绪怀、刘业佐上诉主张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大天然美食店支付加班费及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的上诉请求。本院经审理认为,吴绪怀、刘业佐并未提供证据证实存在加班的事实,吴绪怀、刘业佐向法院提交与周进林谈话的录音光盘虽显示每月休息四天,但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大天然美食店对该录音的真实性并不确认。该录音光盘并未显示具体谈话人的身份,吴绪怀、刘业佐一审时也未申请司法鉴定,一审对录音不予认定并无不当。吴绪怀、刘业佐上诉主张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大天然美食店支付加班费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吴绪怀、刘业佐上诉主张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大天然美食店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依据为其要求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大天然美食店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购买社会保险以及支付加班工资,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大天然美食店予以拒绝,因此被迫离职。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大天然美食店予以否认。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不是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定事由,吴绪怀、刘业佐主张欠发加班工资理由也不成立(前面已述),吴绪怀、刘业佐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曾提前一个月要求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大天然美食店为其购买社会保险,而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大天然美食店拒不购买,故吴绪怀、刘业佐以此为由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与法律规定不符。吴绪怀、刘业佐上诉主张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案二审案件受理费共人民币20元,由上诉人吴绪怀、��业佐各承担5元,由上诉人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大天然美食店承担1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丁    婷审 判 员 何  万  阳代理审判员 罗    巧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XX晶(兼)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