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修民一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马振与范承干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振,范承干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修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修民一初字第45号原告马振,男,1991年5月18日生。委托代理人焦玉玲、樊梨花,修武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范承干,男,1965年10月30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振诉被告范承干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经审查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姜甜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薛玉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