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浑执字第4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红、苗恒吉与被执行人白山市峰泰源研磨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红,苗恒吉,白山市峰泰源研磨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浑执字第428号申请人李红,女,1982年7月2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浑江区红旗街。申请人苗恒吉,男,1962年2月6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浑江区通沟街。被执行人白山市峰泰源研磨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番禹,系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红、苗恒吉与被执行人白山市峰泰源研磨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红、苗恒吉申请撤回对白山劳人仲调字(2015)5号、7号调解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白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白山劳人仲调字(2015)5号、7号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 郭 静二〇一五���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万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