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阳执字第5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姚磊与宋建春、付新华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磊,宋建春,付新华,程建柱,宋金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阳执字第530-1号申请执行人姚磊。被执行人宋建春。被执行人付新华。被执行人程建柱。被执行人宋金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姚磊与被执行人宋建春、付新华、程建柱、宋金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率的(2013)阳民一民初字第7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程建柱所有的位于阳信县梨乡嘉园X区X号楼x单元xxx室(房产证号20**)的房产一套,期限三年,自2015年5月19日至2018年5月18日止。查封期间不得对被查封的房屋进行转让、赠与、变卖、抵押、毁损等处分行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薛振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树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