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06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刘本清与湖北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孝感分中心随州管理站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本清,湖北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孝感分中心随州管理站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0604号原告刘本清,男,195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广水市。被告湖北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孝感分中心随州管理站(以下简称体彩随州管理站)。法定代表人蔡民东,站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本清与被告体彩随州管理站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本清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本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本清撤回对被告湖北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孝感分中心随州管理站的诉讼。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刘本清负担。审判员 裴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石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