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6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孙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690号原告孙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孙某承担。审 判 长 刘 茹人民陪审员 高建广人民陪审员 张文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永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