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滦民初字第10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杨国庆与被告李鸿梅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滦民初字第1086号原告杨XX。被告李XX。本院在审理原告杨XX与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XX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XX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杨XX承担。审判员 张凌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温玉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