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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滦民初字第10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杨国庆与被告李鸿梅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滦民初字第1086号原告杨XX。被告李XX。本院在审理原告杨XX与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XX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XX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杨XX承担。审判员  张凌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温玉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