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纳刑经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被告人熊文祥贩卖毒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纳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纳雍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文祥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黔纳刑经初字第58号公诉机关纳雍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熊文祥,男,1971年6月21日出生于贵州省纳雍县,汉族,大专文化,无业。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4月1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4年7月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2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纳雍县看守所。纳雍县人民检察院以纳检公诉刑诉(2015)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文祥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审理,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纳雍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卢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熊文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2日,张某某电话向被告人熊文祥求购1000元的毒品麻古。当日17时许,被告人熊文祥携带毒品到纳雍县雍熙镇“金海酒店”1125号房间与张某某交易时被禁毒民警当场抓获,现场缴获外用红色塑料纸包装的麻古可疑物一管、冰毒可疑物一包及毒资人民币800元。经称量,麻古可疑物净重1.03克,冰毒可疑物净重0.05克。经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麻古及冰毒可疑物中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熊文祥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搜查笔录、指认笔录、称量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暂扣财物凭证、收据,抓获经过,物证检验意见书、鉴定机构及人员资质证书复印件,鉴定意见告知书,通话清单,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证人王某、张某某的证言及被告人熊文祥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文祥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贩卖毒品麻古1.03克、冰毒0.05克,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熊文祥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熊文祥因贩卖毒品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熊文祥庭审中自愿认罪,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熊文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3日起至2016年8月12日止。所处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 晓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雪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