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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民三初字第00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原告黄裕峰与被告李宝生、陈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裕峰,李宝生,陈丹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三初字第00239号原告黄裕峰。被告李宝生。被告陈丹。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裕峰与被告李宝生、陈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裕峰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宝生、陈丹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裕峰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裕峰撤回对被告李宝生、陈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00元减半收取400.00元,由原告黄裕峰承担。审 判 长  张 捷代理审判员  范晓宇人民陪审员  于 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佟 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