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禹民一初字第24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原告赵东升诉被告赵二伟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东升,赵二伟,刘军红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一初字第2438号原告赵东升,男,生于1942年,汉族,住禹州市。被告赵二伟,男,汉族,住禹州市。被告刘军红,女,汉族,住禹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东升诉被告被告赵二伟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东升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东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0元。审判员 :孟金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卜亚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