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承民终字第010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王廷树与姜海超健康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廷树,姜海超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承民终字第0109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廷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姜海超。委托代理人李守民。上诉人王廷树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2015)双桥民初字第2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廷树,被上诉人姜海超的委托代理人李守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2015)双桥民初字第28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审 判 长 张广全审 判 员 李慧娟代理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