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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承民终字第010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王廷树与姜海超健康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廷树,姜海超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承民终字第0109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廷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姜海超。委托代理人李守民。上诉人王廷树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2015)双桥民初字第2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廷树,被上诉人姜海超的委托代理人李守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2015)双桥民初字第28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审 判 长  张广全审 判 员  李慧娟代理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