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乌执字第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1
案件名称
王功成与陈文龙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功成,陈文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乌执字第881号申请执行人王功成被执行人陈文龙王功成申请执行陈文龙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乌民初字第21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功成于2014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陈文龙无房产、车辆,已冻结被执行人陈文龙工资分期予以执行,现申请执行人王功成未受偿金额为20228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的(2014)乌执字第88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 煜审判员 汪洪峰审判员 王媛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青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