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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定民初字第15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王卉与王传上、陈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定民初字第1544号原告:王卉,市民。委托代理人:关成。被告:王传上。被告:陈勇,农民。原告王卉诉被告王传上、陈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卉的委托代理人关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传上、陈勇经公告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卉诉称:2014年8月2日12时许,被告王传上驾驶无牌照车将我的车撞坏后,驾车逃逸。该事故经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被告王传上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涉案肇事车辆是被告陈勇的,被告陈勇将无牌照的车辆交由无驾驶证的被告王传上使用,应当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要求二被告赔偿我车辆损失费2400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王传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供书面答辩,也未到庭应诉。被告陈勇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供书面答辩,也未到庭应诉。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日12时许,被告王传上驾驶未悬挂号牌的本田牌小型轿车沿兴华路自东向西行驶至定陶县兴华路青年路路口处向北转弯时,与原告王卉驾驶的鲁R×××××号小型轿车自南向北行驶相碰,造成双方车辆损坏。肇事后,被告王传上驾车逃逸。该事故经菏泽市交通警察支队定陶大队事故认定,被告王传上无证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驾驶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确定被告王传上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王卉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王卉车辆投保的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对该车的定损维修费为19724元。原告王卉将该车在菏泽世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维修,支出维修费19724元,并附有菏泽世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保险结算单(包括维修项目、维修配件)。同时查明:涉案未悬挂号牌的本田牌小型轿车,车主是被告陈勇。未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被告王传上属无证驾驶。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菏泽世泰汽车销售服务��限公司保险结算单、修车发票复印件、公告费发票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公民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侵犯公民财产权的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王传上无证驾驶机动车与原告王卉驾驶的机动车相撞,造成原告王卉的车辆损坏事实存在,定陶县交警大队认定书认定,被告王传上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王卉不承担事故责任。对该事故认定书的效力,本院予以认定。被告王传上作为侵权人,给原告王卉造成的损失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原告王卉要求被告陈勇承担赔偿责任,因被告陈勇将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交由无证的被告王传上驾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之规定,原告王卉要求被告陈勇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王卉要求被��赔偿公告费200元,并提供大众日报社公告专用发票,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王卉的损失范围及数额确定如下:1、车辆维修费,以原告向本院提交的在菏泽世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维修发票和保险结算单为准,计款19724元,应由被告王传上赔偿给原告王卉。被告陈勇对被告王传上承担的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原告王卉的其他诉讼请求,无相关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传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王卉车辆维修费等19724元;二、被告陈勇对被告王传上承担的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被告���传上、陈勇赔偿原告王卉公告费200元;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第一、三项的赔偿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由原告王卉负担71元,被告王传上、陈勇负担32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香芹审 判 员  赵建光人民陪审员  牛殿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郭 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