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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舒民一初字第5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吉林市永舒灌区管理局诉南亚忠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市永舒灌区管理局,南亚忠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一初字第598号原告:吉林市永舒灌区管理局,住所地舒兰市白旗镇。法定代表人:刘立民,局长。被告:南亚忠,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农民,住舒兰市溪河镇四家子村一社。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永舒灌区管理局诉被告南亚忠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市永舒灌区管理局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市永舒灌区管理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志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姿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