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牛民初字第28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何燕与彭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燕,彭顺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2800号原告何燕,女,汉族,1983年1月16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被告彭顺伟,男,汉族,1982年10月29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委托代理人徐江,四川恒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戢霞,四川恒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何燕与被告彭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何燕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彭顺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燕自愿撤回对被告彭顺伟的起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何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何燕承担。代理审判员 蒲 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双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