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三(民)初字第1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上海川腾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达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三(民)初字第1321号原告上海川腾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刚。委托代理人倪永明,上海市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达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敬松。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川腾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达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逾期不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黄燕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