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执民字第25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慈溪市融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杨成达、范雅春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慈溪市融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杨成达,范雅春,应瑶丽,阮成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2560号申请执行人:慈溪市融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姚国宁,该××董事长。被执行人:杨成达(系慈溪市桥头成达蔬菜农场业主),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范雅春,农民。被执行人:应瑶丽,农民。被执行人:阮成锋,农民。本院执行的(2014)甬慈范商初字第403号慈溪市融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杨成达、范雅春、应瑶丽、阮成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杨成达、范雅春、应瑶丽、阮成锋尚欠慈溪市融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304284.03元及相应利息,并应承担诉讼费2405元、执行费4464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本案终结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256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 森 坤代理审判员 陈 再 波代理审判员 沈 炀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宇飞(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