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漳民终字第8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何伟东与漳州市万事顺贸易有限公司、漳州万佳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伟东,漳州市万事顺贸易有限公司,漳州万佳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漳民终字第85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何伟东,男,197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漳州市万事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华港翠园17幢5号。法定代表人方翰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耀辉,漳州市芗城区芝山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杨斌莉,漳州市芗城区芝山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漳州万佳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水仙大街华港翠园23幢底层。法定代表人蓝志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长江,福建大易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何伟东因与被上诉人漳州市万事顺贸易有限公司、漳州万佳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2013)芗民初字第18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何伟东又以其和被上诉人已达成赔偿协议为由,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何伟东以其和被上诉人已达成赔偿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该理由并未违反法律规定,符合撤回上诉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何伟东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25元,由上诉人何伟东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叶小铭审 判 员 陈永泉代理审判员 谢旭耀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游雅君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判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