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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民初字第007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王高中与赵红光、杨瑞敏、吴军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高中,赵红光,杨瑞敏,吴军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初字第00785号原告王高中,男,住河南省太康县。委托代理人王在中,男,住址同上,系王高中之兄。被告赵红光,男,住河南省周口市。被告杨瑞敏,女,住河南省沈丘县。被告吴军领,男,住河南省太康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地址:河南省周口市。负责人王向阳,该公司总经理。原告王高中诉被告赵红光、杨瑞敏、吴军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高中以已与被告赵红光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高中申请撤回对被告赵红光、杨瑞敏、吴军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的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高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3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刘冠启审 判 员  李 伟人民陪审员  汤培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郭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