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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海执字第024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周保瑞与连云港巨龙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保瑞,连云港巨龙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海执字第02438号申请执行人周保瑞,连云港市鹏伟保温建材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顾扬斌,江苏明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连云港巨龙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新浦区海连东路56号。法定代表人胥卫明,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周保瑞与被执行人连云港巨龙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新民一初字第38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9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周保瑞以与被执行人连云港巨龙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行达成和解意见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9)新民一初字第3826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长  苏士军执行员  乔爱民执行员  苏 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 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