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未民初字第05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郭亚军与宋胜义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未民初字第05243号原告郭某某,女,1958年1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方韶莉,女,西安市未央区张家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某某,男,1958年8月6日出生,汉族。原告郭某某与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方韶莉,被告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某某诉称,其与被告系同学关系,1996年12月23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初感情尚可,2011年双方搬到新房后,夫妻感情发生变化,双方为了琐事经常吵架,原、被告现已分居一年,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其与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宋某某辩称,其不同意离婚。其认为和原告感情好着呢,不知道原告什么原因要离婚,原告离家出走也没有打招呼。经审理查明,原告郭某某与被告宋某某自由恋爱相识,于1996年12月23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初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致关系不睦。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形成诉讼。诉讼中,因双方各执己见,致调解不能成立。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本案原告郭某某与被告宋某某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且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长,夫妻感情较为牢固。在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在所难免。双方均系再婚,组建新的家庭双方均付出了很多努力,更应该加倍珍惜。只要双方互相尊重,互相理解,互谅互让,家庭矛盾一定可以化解或者避免。综上,原告郭某某与被告宋某某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对于原告郭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为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郭某某离婚之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郭某某承担(已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锐代理审判员 白 锋代理审判员 蔡文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丁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