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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民保字第3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邢雪冬与赤峰市天华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邢雪冬,赤峰市天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保字第310号申请人邢雪冬,男,1986年4月15日出生,蒙古族,个体工商户,住赤峰市红山区。被申请人赤峰市天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法定代表人:韩树志,经理。申请人邢雪冬与被申请人赤峰市天华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赤峰市天华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土地使用权。保全金额为7320066元。申请人邢雪冬自愿以登记其名下的车牌号为蒙D****0号小型越野客车一辆、坐落于赤峰市巴林左旗房屋一处;案外人于占华自愿以登记其名下的坐落于赤峰市巴林左旗房屋一处;案外人张海强自愿以登记其名下的坐落于赤峰市松山区房屋一处;案外人邢奎自愿以登记其名下的坐落于赤峰市巴林左旗房屋一处;案外人王俊武自愿以登记其名下的车牌号为蒙D****5号轿车一辆;案外人刘蕊瑶自愿以登记其名下的车牌号为蒙D****7号轿车一辆;案外人吴铁栋自愿以登记其名下的车牌号为蒙D****9号小型轿车一辆提供保全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邢雪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赤峰市天华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土地使用权。二、查封申请人邢雪冬名下的车牌号为蒙D****0号小型越野客车一辆。三、查封申请人邢雪冬名下的坐落于赤峰市巴林左旗房屋一处。四、查封案外人于占华名下的坐落于赤峰市巴林左旗房屋一处。五、查封案外人张海强名下的坐落于赤峰市松山区房屋一处。六、查封案外人邢奎名下的坐落于赤峰市巴林左旗房屋一处。七、查封案外人王俊武名下的车牌号为蒙D****5号轿车一辆。八、查封案外人刘蕊瑶名下的车牌号为蒙D****7号轿车一辆。九、查封案外人吴铁栋名下的车牌号为蒙D****9号小型轿车一辆。上述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允许继续使用,但不得买卖、转移、隐匿、设定他项权利。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雷福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冬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