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406民初6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郭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06民初699号原告:郭某,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高志伟,枣庄山亭山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毕玉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