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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执字第010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0-05

案件名称

张佳慧与张玉强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民执字第01095号申请执行人:张佳慧,女,2005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址新民市大红旗镇。法定代理人:李兰涛,女,198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申请执行人的母亲。被执行人:张玉强,男,198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新民市兴隆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效力的(2011)新民民(三)初字4835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张玉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张玉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张玉强在新民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兴隆堡信用社账户中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80.00元(大写:玖佰捌拾元整)。收款单位:新民市人民法院,收款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新民市支行营业部,收款账号06-110701040000093。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孟祥宇审判员  王志伟审判员  路庆举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