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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酒肃民二初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杨天存与张贵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天存,张贵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酒肃民二初字第197号原告杨天存。被告张贵。委托代理人王建伟,甘肃长治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天存与被告张贵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天存、被告张贵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建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天存诉称,被告与原告在2013年9月商议由原告对被告的住所进行装修,工料总计19000元。施工前被告预付给原告材料费10000元,商议剩余9000元在装修竣工时一次性付清。当年10月底竣工时,被告只向原告支付1000元,剩余8000元未给付。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剩余的8000元,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付。现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家装款8000元,承担全部诉讼费用。被告张贵辩称,拖欠原告装修费8000元属实,但原告在装修过程中被告的电表箱被破坏,修理花费500元。原告改造的暖气漏水,被告向被淹的一楼赔偿500元。原告粉刷的墙面和桌面凹凸不平,当时约定修复好才支付8000元,但原告至今没有修复,故被告没有给原告支付剩余款。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原、被告口头商定,由原告为被告位于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北新花园14号楼4单元3楼东户的房屋进行装修,工料合计19000元。装修的项目有2米以上的书柜一个,双人床一张,写字台两张,电脑桌一张,厨房的橱柜和吊柜,暖气罩,卫生间吊顶及下水管的包装喷漆,洗衣间吊顶,窗台石头台面,所有的门、柜面喷漆,所有的墙面刷涂料。施工前,被告给原告支付材料费10000元,商议剩余9000元竣工时付清。2013年10月完工后,被告支付原告1000元,余款8000元被告以原告粉刷的墙面发黑部分没有遮盖,制做的柜门倾斜,柜门喷漆颜色不一致为由拒付。以上事实,由原、被告的陈述,询问笔录及庭审笔录所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达成口头协议,由原告为被告购买的二手房进行装修,装修费19000元。原告装修完毕后,被告即入住该房屋,对所欠原告的装修费8000元,被告以装修质量不合格为由拒付。审理过程中,经组织原、被告对装修的房屋进行实地查看,确实存在部分喷漆面喷漆堆块、一面墙墙体中间发黑、电脑桌桌面不在一个水平面的现象。但由于被告入住时间已达一年六个月,被告提出的部分问题无法认定是装修造成的,还是被告入住后造成的。鉴于原、被告没有签订合同,对装修质量要求约定不明,现存在的质量问题原告亦认可,本院根据实地查看情况酌情扣减装修费2000元,其余6000元被告理应支付原告。被告辩称原告在装修过程中造成电表箱被损坏,暖气漏水浸泡了一楼,应该对其进行赔偿。原告为被告装修时并没有为被告改造暖气,电表箱被损坏提供的证据也不符合法律规定,故对被告的辩称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贵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杨天存装修费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张贵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晓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华 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