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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二初字第9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许招松与广西银海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刘锦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二初字第945-1号原告许招松。被告广西银海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63号金源CBD现代城D座2125号房。法定代表人:陈少华。被告刘锦。被告邱丽娇。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招松诉被告广西银海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刘锦、邱丽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招松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广西银海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2301293.2元的财产,担保人林翊自愿以名下:1、位于南宁市青秀区英华路66号半岛·融园一期6号楼4单元6-4-1002号房;2、位于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70号莱茵湖畔D组团D3号楼1单元1801号房;3、位于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70号莱茵湖畔D组团地下室B1339、B1350号共两车位为原告许招松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许招松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查封担保人林翊名下位于南宁市青秀区英华路66号半岛·融园一期6号楼4单元6-4-1002号房。2、查封担保人林翊名下位于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70号莱茵湖畔D组团D3号楼1单元1801号房。3、查封担保人林翊名下位于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70号莱茵湖畔D组团地下室B1339、B1350号共两车位。4、查封被告广西银海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2301293.2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白 莉审判员 陈 松审判员 郭慧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苏 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