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渑执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李东海、张春花申请执行洛阳威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李拴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东海,张春花,洛阳威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李拴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渑执字第40号申请执行人李东海,男,1972年9月7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张春花,女,1969年6月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洛阳威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拴成,男,1956年7月15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三民终字第11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到期后,被执行人洛阳威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李拴成至今未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洛阳威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李拴成无财产可供执行,暂无执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三民终字第111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贾俊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云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