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辰民初字第08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北辰支行与靳启明、杨秀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北辰支行,靳启明,杨秀燕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辰民初字第081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北辰支行,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京津公路区政府南负责人张敬涛,行长。委托代理人姚健强,该行客户经理。被告靳启明。被告杨秀燕。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北辰支行与靳启明、杨秀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北辰支行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北辰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46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北辰支行担负。审判员 边凤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伟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