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城执字第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陈仲学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仲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城执字第641号移送执行人: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陈仲学。被执行人陈仲学危险驾驶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莱城刑初字第48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案总标的为6000元,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在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且移送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应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移送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何爱武执行员 王印锋执行员 许卫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邵淑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