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东民二初字第1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于颖诉詹晓光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颖,詹晓光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东民二初字第1062号原告:于颖,女,汉族,1966年4月20日出生,系无业,身份证号码:210302196604200325,住址: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解放东路68乙栋2单元2层23号。被告:詹晓光,男,汉族,1963年12月18日出生,系无业,身份证号:210304196312181655,住址: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高新技术开发区新世界49栋1单元3层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于颖与被告詹晓光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颖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内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交。审判员 都基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丽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