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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东民二初字第1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于颖诉詹晓光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颖,詹晓光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东民二初字第1062号原告:于颖,女,汉族,1966年4月20日出生,系无业,身份证号码:210302196604200325,住址: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解放东路68乙栋2单元2层23号。被告:詹晓光,男,汉族,1963年12月18日出生,系无业,身份证号:210304196312181655,住址: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高新技术开发区新世界49栋1单元3层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于颖与被告詹晓光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颖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内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交。审判员  都基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丽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