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法刑初字第00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陈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双全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巴法刑初字第00317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双全,男,1979年2月18日出生四川省合江县,公民身份号码510522197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四川省合江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3月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取保候审。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巴检刑诉(2015)2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双全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彩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双全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23日0时20分许,被告人陈双全醉酒后驾驶渝A982**小轿车从重庆市巴南区一品街道办事处其吃饭饮酒的小饭馆出发,往一品高速路口方向行驶,当行驶至一品小学路段时被民警抓获。经对其进行现场酒精测试仪检测,两次结果分别为156毫克/1OO毫升、160毫克/1OO毫升,后被民警带至一品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送检。2O14年6月26日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陈双全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2毫克/1OO毫升。2014年6月23日,民警将被告人陈双全传唤到案,其如实供述了自己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双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立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信息,到案经过,机动车驾驶证查询,机动车信息查询,酒精呼气测试单,证人周江海、陈佳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陈双全的供述,抽血视频等视听资料,《乙醇检验报告》,指认、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双全违反国家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双全犯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双全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双全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11000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吴文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成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