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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莒执字第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2015)莒执字第771结案通知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莒执字第771号申请执行人王志锋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的王志锋与李健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05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交付执行款20500元及执行费200元,本院于2015年3月9日将上述执行款过付给申请执行人。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王志锋与李健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