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南法执字第25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黎彩玲与麦福有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4)穗南法执字第2595号关于黎彩玲与麦福有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穗南法万民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生效判决,麦福有应向黎彩玲支付女儿手术费3447.46元、同时负担女儿每月500元的抚养费的义务。因被执行人麦福有未履行,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依法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麦福有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麦福有立即履行义务。本院同时向麦福有送达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如实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经本院督促,被执行人麦福有仍一直采取消极、逃避的方式对待执行,至今没有履行偿还义务,亦没有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麦福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承办人:卓剑锋书记员 :王迪克附:风险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六条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失信被执行人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或者主管部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