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历城非诉执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与宋学福国土行政处罚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宋学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历城非诉执字第72号申请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历下区奥体中心龙奥大厦。法定代表人韩晓光,局长。委托代理人吕善伟,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历城分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侯宗亭,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历城分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宋学福,男,1980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南市。申请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5月6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宋学福土地行政处罚执行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以宋学福未经批准,于2013年4月擅自占用历城区仲宫镇门牙村村西集体土地建设两栋二层房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和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为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作出济国土资罚字(2014)第5198号行政处罚决定,该决定内容是:1、限宋学福15日内拆除在历城区仲宫镇门牙村非法占用的429平方米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将非法占用的429平方米集体土地退还历城区仲宫镇门牙村民委员会;2、对宋学福非法占用其他农用地429平方米的行为,按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20元,处以罚款8580元。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举行了执行听证会,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侯宗亭到会,被执行人宋学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会。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济国土资罚字(2014)第5198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14年12月5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宋学福。申请人于2015年3月2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济国土催告字(2015)第5038号催告书。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处罚决定中确定的第1项义务。为此,申请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要求拆除被执行人在历城区仲宫镇门牙村非法占用的429平方米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本院认为,申请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济国土资罚字(2014)第5198号行政处罚决定第1项,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义务,申请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前,又进行了催告,申请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执行申请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济国土资罚字(2014)第5198号行政处罚决定第1项,即“限宋学福15日内拆除在济南市历城区仲宫镇门牙村非法占用的429平方米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二、被执行人宋学福必须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义务。三、本案的执行由申请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执行申请费100元,由被执行人宋学福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诗和审 判 员  朱贵华人民陪审员  赵 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于文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