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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洼民二初字第00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原告盘锦良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任司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盘锦良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任司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洼民二初字第00347号原告:盘锦良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大洼县大洼镇西山美郡A区1223030-6-15。法定代表人:孟一飞,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坤,辽宁鹤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司国,男,36岁,汉族,职业不详,住辽宁省大洼县大洼镇西山美郡小区*#-1-402。原告盘锦良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任司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5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宋扬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盘锦良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盘锦良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盘锦良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盘锦良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宋 扬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信德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