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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中民一终字第28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上诉人孙婧媛与被上诉人李景良离婚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中民一终字第282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婧媛,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景良,男。上诉人孙婧媛因与被上诉人李景良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4)文民三初字第2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4)文民三初字第21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张致孝审判员  赵红艳审判员  闫 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