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中民一终字第28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上诉人孙婧媛与被上诉人李景良离婚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中民一终字第282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婧媛,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景良,男。上诉人孙婧媛因与被上诉人李景良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4)文民三初字第2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4)文民三初字第21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张致孝审判员 赵红艳审判员 闫 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