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获民初字第16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牛茂清、凡素芹等与杨艳芹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茂清,凡素芹,王金鱼,牛灿,牛贝,杨艳芹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获民初字第1627-2号原告牛茂清。原告凡素芹。原告王金鱼。原告牛灿。原告牛贝。被告杨艳芹。原告牛茂清、凡素芹、王金鱼、牛灿、牛贝诉被告杨艳芹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0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牛茂清、凡素芹、王金鱼、牛灿、牛贝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牛茂清、凡素芹、王金鱼、牛灿、牛贝以双方自行清结到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茂清、凡素芹、王金鱼、牛灿、牛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45元,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崔嵬审 判 员 郭亮代理审判员 魏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