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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浑执字第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淑杰与被执行人孙洪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淑杰,孙洪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八道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浑执字第392号申请执行人杨淑杰,女,1968年5月7日生,汉族,白山市财政局,住浑江区红旗街。被执行人孙洪亭,男,1960年3月13日生,汉族,江源区石人镇政府职工,住浑江区红旗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淑杰与孙洪亭民间借贷纠纷(2015)浑民二初字第261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浑民二初字第2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俊华审判员  吴永军审判员  金英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金廉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