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浑执字第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淑杰与被执行人孙洪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淑杰,孙洪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八道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浑执字第392号申请执行人杨淑杰,女,1968年5月7日生,汉族,白山市财政局,住浑江区红旗街。被执行人孙洪亭,男,1960年3月13日生,汉族,江源区石人镇政府职工,住浑江区红旗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淑杰与孙洪亭民间借贷纠纷(2015)浑民二初字第261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浑民二初字第2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俊华审判员 吴永军审判员 金英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金廉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