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开立保字第00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关某某与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关某某,张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立保字第00121号原告:关某某,男,197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开原市兴开街娄向屯村*组**号。被告:张某某,男,1979年6月15日出生,住开原市李家台镇潘家窝棚村*组**号。原告与被告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张某某驾驶的辽M025**号中型箱式货车予以扣押。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张某某驾驶的辽M025**号中型箱式货车予以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 强审判员 张彦歆审判员 钟 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大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