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翼民初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原告吉艳芬诉被告吴学慧、被告李俊芳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翼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翼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艳芬,吴学慧,李俊芳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翼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翼民初字第136号原告:吉艳芬,女,25岁,山西省翼城县人。委托代理人:宋凯瑞,山西华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学慧,女,32岁,山西省翼城县人。委托代理人:贾学银,翼城县南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俊芳,男,46岁,山西省翼城县人。本院受理原告吉艳芬诉被告吴学慧、被告李俊芳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后,在该案开庭审理时,原告吉艳芬未到庭,其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宋凯瑞以被告诉讼主体不当为由,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吴学慧、被告李俊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吉艳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艳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吉艳芬负担。审 判 长 吕吉霞审 判 员 周 琴人民陪审员 高香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壮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