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扬江民初字第20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江苏苏中建隆钢构有限公司与戴红林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苏中建隆钢构有限公司,戴红林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扬江民初字第2074号原告江苏苏中建隆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在扬州市江都区樊川镇科技产业园同合路1号。法定代表人刘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斌,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红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苏中建隆钢构有限公司与被告戴红林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苏中建隆钢构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苏中建隆钢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450元,由原告江苏苏中建隆钢构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敏亮人民陪审员 石汉生人民陪审员 邵育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海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