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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宜城民鄢初字第002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宋涛、彭先竹与彭先竹、程天柱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涛,彭先竹,程天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宜城民鄢初字第00226-1号原告宋涛,个体户。被告彭先竹,个体户。被告程天柱,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涛与被告彭先竹、程天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涛于2015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彭先竹、程天柱价值45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宋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彭先竹、程天柱在银行的存款45万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学锐人民陪审员  刘富刚人民陪审员  刘天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邱方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