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宜城民鄢初字第002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宋涛、彭先竹与彭先竹、程天柱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涛,彭先竹,程天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宜城民鄢初字第00226-1号原告宋涛,个体户。被告彭先竹,个体户。被告程天柱,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涛与被告彭先竹、程天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涛于2015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彭先竹、程天柱价值45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宋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彭先竹、程天柱在银行的存款45万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学锐人民陪审员 刘富刚人民陪审员 刘天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邱方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