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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寿执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甘训瑞、董希望与湖南对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训瑞,董希望,湖南对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林大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寿执字第10-4号申请执行人甘训瑞,男,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申请执行人董希望,男,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执行人湖南对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被执行人林大润,男,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申请执行人甘训瑞、董希望与被执行人湖南对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林大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寿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寿民初字第2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甘训瑞、董希望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湖南对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林大润支付拖欠的工程款277731.2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3年8月1日计算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执行。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通知书,限期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还款义务和财产申报义务。执行中经查:冻结被执行人湖南对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巴彦淖尔市分行营业部的账户存款144726.1元;同时本院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了二被执行人在福建省、湖南省省内银行的存款情况及寿宁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情况均未果。申请执行人举不出被执行人另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之证据。为此,本院认为可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寿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寿民初字第2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希耀审判员  张高飞审判员  李 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龚靖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