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指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綦跃利与袁廷树、吕芹爱、山东昊龙集团有限公司、德瑞宝轮胎有限公司、闫飞、袁会来、赵丽娜、东营启隆纺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指字第83号申请执行人:綦跃利。被执行人:袁廷树。被执行人:吕芹爱。被执行人:山东昊龙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德瑞宝轮胎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闫飞。被执行人:袁会来。被执行人:赵丽娜。被执行人:东营启隆纺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綦跃利与被执行人袁廷树、吕芹爱、山东昊龙集团有限公司、德瑞宝轮胎有限公司、闫飞、袁会来、赵丽娜、东营启隆纺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东营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4月30日作出(2015)东仲字第70号裁决书。綦跃利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案件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东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东仲字第70号裁决执行一案由东营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庆忠审 判 员 张 勇代理审判员 宋 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