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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指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綦跃利与袁廷树、吕芹爱、山东昊龙集团有限公司、德瑞宝轮胎有限公司、闫飞、袁会来、赵丽娜、东营启隆纺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指字第83号申请执行人:綦跃利。被执行人:袁廷树。被执行人:吕芹爱。被执行人:山东昊龙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德瑞宝轮胎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闫飞。被执行人:袁会来。被执行人:赵丽娜。被执行人:东营启隆纺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綦跃利与被执行人袁廷树、吕芹爱、山东昊龙集团有限公司、德瑞宝轮胎有限公司、闫飞、袁会来、赵丽娜、东营启隆纺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东营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4月30日作出(2015)东仲字第70号裁决书。綦跃利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案件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东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东仲字第70号裁决执行一案由东营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庆忠审 判 员  张 勇代理审判员  宋 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