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城民初字第2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侯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城民初字第2023号原告侯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学锋审 判 员 李永惠人民陪审员 崔维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桂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