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永民初字第1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翁爱莲、童补兴修理与童补兴修理、重作、更换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爱莲,童补兴
案由
修理、重作、更换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永民初字第1025号原告翁爱莲。被告童补兴。本院在审理原告翁爱莲与被告童补兴修理、重作、更换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翁爱莲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爱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翁爱莲负担。审 判 员 季玲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关莉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