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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初字第1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邢云芹、郭雅彤与安国林、李云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惠支公司、德惠市丰达驾驶员培训中心、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中国大地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惠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云芹,郭雅彤,安国林,李云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惠支公司,德惠市丰达驾驶员培训中心,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中国大地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惠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1262号原告:邢云芹,住德惠市。原告郭雅彤。法定监护人郭立保。被告安国林,住德惠市。被告李云川,成年人,住德惠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惠支公司被告德惠市丰达驾驶员培训中心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被告中国大地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惠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邢云芹、郭雅彤与被告安国林、李云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惠支公司、德惠市丰达驾驶员培训中心、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被告中国大地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惠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现住址不明确,本院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返还原告。邮寄送达费288元,使用108元,返还原告180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晶慧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姜成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