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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衢江商初字第18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王永生、周献萍等与王高友、王冬冬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生,周献萍,江山市万安土石方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王高友,王冬冬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衢江商初字第1804号原告:王永生。原告:周献萍。原告:江山市万安土石方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永生。被告:王高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廖井水。被告:王冬冬。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生、周献萍、江山市万安土石方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高友、王冬冬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三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三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生、周献萍、江山市万安土石方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54元,减半收取2177元,由三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柴 燕代理审判员  刘建芬人民陪审员  王 婧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蔡 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