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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电法执字第36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电白区人民法院与卓成海诈骗罪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卓成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电法执字第363-2号申请执行人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卓成海。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与卓成海处刑事罚金一案,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茂电法刑初字第123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卓成海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并处罚金义务,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卓成海在本区辖区内的有关财产登记部门,均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茂电法执字第36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维明审判员  蒋 兴审判员  陈瑞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晓煜 来源:百度“”